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小名某某,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2********,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区**楼**单元**室,住三河市**区**楼**单元**室。2019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固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固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固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固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三河市**镇**村土地面积37.59亩耕地建设“**搅拌站”,后于2013年3月8日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搅拌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一辆、手机六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混凝土搅拌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破坏农用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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