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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甲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_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小名某某,196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11962********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单元**室,住三河市******单元**室。20193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315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固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固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固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固安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占用三河市**镇**村土地面积37.59亩耕地建设“**搅拌站”,后于2013年3月8日以170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搅拌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一辆、手机六部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混凝土搅拌站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乙、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涉嫌破坏农用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培根

2020年1月3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固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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