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8*****1858,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住曲靖市沾益区播乐乡*****。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上午14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曲靖市沾益区西平街道望海社区*****,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价值2205元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通知书;5.辨认笔录与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单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冬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居住于曲靖市沾益区****,电话号码134****7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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