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刘某,曾用名叶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2********,哈尼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7月5日被景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7至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景洪市**镇**村委会**村**号见停放在院内的一辆两轮摩托车钥匙插在摩托车上,便趁四周无人,将被害人沙某停放的一辆云******黑色本田牌SDH125T-27型摩托车启动后盗走。当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景洪市**镇大门出去的岔路口路边被抓获,所盗摩托车已退还给被害人沙某。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58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摘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等;被害人沙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物证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以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赃物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惠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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