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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街道**矿*村**栋**号。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六枝特区平寨镇**大厦**员工宿舍内,趁被害人王**等人熟睡之机,将王某某放在床上的一部华为nova7SE手机及余某、付某、高某、张某等人包内的600余元现金盗走。2020年7月15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华为nova7SE手机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余某某、付某、高某、张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贵明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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