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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31日下午五、六点左右,刘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人民路***饭店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色新日牌电动车盗窃走,后刘某、吕某某将该电动车以350元价格卖给王某某,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新日电动车价值1800元。

2、2020年6月2日凌晨2点左右,刘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长社路****小区15号楼处将被害人郭某某的一辆蓝色捷安特牌骑式电动车盗走,并将盗走的蓝色捷安特电动车停放在长葛市文化路与益民街交叉口长葛市中心医院存车处伺机变卖,现被盗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郭某某。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捷安特牌电动车价值1100元。

3、2020年6月2日凌晨3点左右,刘某伙同吕某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人民路****家属院内将何某某的红色海燕牌骑式电动车盗窃走,并将盗窃走的红色海燕牌电动车停放在长葛市文化路与益民街交叉口东南角处伺机变卖,现被盗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何某某。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海燕牌电动车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刘某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郭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陈述;

4、证人王某某证言;

5、辨认、扣押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明超

2020年7月9日 

附件:1. 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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