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刘某,男,聋哑人,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区**镇**村***组,现住安徽六安市**区**镇**村***组,农民。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8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6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1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天水市秦州区陕西会馆门前公交车站乘坐21路公交车,在公交车行驶的途中,刘某扒窃孙某某翠敏手提包里的现金3200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系累犯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6月1日
附:1.案卷二册;
2.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