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011974********,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住河南省尉氏县**路**家******,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尉氏县人民路三毛超市门口张某某的电动车上盗窃一双凉鞋。2020年6月7日凌晨3点20分左右,被告人刘某在尉氏县人民路酱香饸硌面西邻路边盗窃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车价值25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6张;(4)到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1)证人黄某甲证言证明其妻子刘某从外面推回来两辆电车的情况;(2)证人黄某乙证言证明其母亲刘某在路边推回来一辆电车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柳某某陈述证明其电车被盗的情况;(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明其鞋子被盗的情况;4、被告人刘某供述证明其盗窃两辆电车和一双鞋子的情况;5、尉认定(2020)5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电动车价值2555元。6、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检察官:高丽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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