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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319******603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现住平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驾驶冀H888**道路救援车在承德县孟家院乡****工地盗窃铁质水箱一个,经鉴定被盗铁质水箱价值34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广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平泉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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