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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盗窃案)_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至4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六次窜至安乡县**镇采取撬窗入室手段实施盗窃作案,盗得物品价值共计2278元。

1、2020年4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窜至****镇**村**组冷某某家,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实施入户盗窃,没有盗窃到物品;

2、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镇**村**组李某乙家中,盗窃废旧摩托车一台,价值200元;

3、2020年4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镇**村**组肖某某家中,盗窃金圣牌香烟一条,价值200元;

4、2020年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镇**村**组李某甲家中,盗窃摩托车一台,价值1848元;

5、2020年4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镇**村**组曾某某家中,盗窃白沙牌精品香烟3包,价值30元;

6、2020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采取撬窗入室的手段进入****镇**村**组曹某某家,因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某、曹某某、冷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祖金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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