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路***村盖某某009。2019年9月15日因本案被中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身份不详,在逃)多次在我市大涌镇盗窃电动车电池,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l4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在**镇旧车站对面一出租屋一楼处,盗得被害人陈某春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无法鉴定)。
2、2019年7月14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在**镇南文某某**路***号门口,盗得被害人吴某梅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二轮车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0元)。
3、2019年8月11日凌晨2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在**镇**路有房出租屋处,盗得被害人黄某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元)。
4、2019年8月11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在**镇**路***公寓路某某,盗得被害人刘某夫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0元)及被害人胡某发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电池四组(无法鉴定)。
5、2019年8月18日凌晨4时某某,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在**镇***幼儿园对面一出租屋门口,盗得被害人廖某昌停放在该处的电动三轮车电池一组(无法鉴定)。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我市石某某区湖东街13号一间网吧被抓获归案。破案后,上述赃物均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结伙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О二О年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及电子卷宗1份;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视听资料1份;
5、量刑建议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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