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新疆石河子市**小区,个体。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投案自首,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四师看守所临时羁押,同年11月10日转沧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村,无业。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11月21日,被山东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美澳派出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同年11月27日转沧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村,打工。2019年8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批准逮捕后在逃;同年12月11日,到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投案自首后被逮捕。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份,黄某甲在微信与他人聊天的过程中,被以投资“韦博国际”博彩平台的名义诈骗240万元,该笔款项转账存入一户名为“贺某某一”的工商银行账户后,被迅速转入他人的银行卡进行赃款转移。其中,转入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等人银行卡内47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银行卡内86.75万元。三被告人在明知上述款项系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通过转账、取现、消费等方式予以转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甲、刘某某、黄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员刘某甲的供述;3.证人刁某某、郭某某、黄某、徐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6.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刘某某、黄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黄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子华
2020年4月20日
附:1.三被告人现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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