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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93年8月27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93********,高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路**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桂平**。2020年10月1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2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镇**村**组**号。2020年1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镇**村。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3日被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一万二千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2013年1月2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一千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被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刘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租车行租用中高级轿车后,在凌晨时分寻找作案目标,当怀疑有人饮酒驾车时,立即驱车尾随并伺机追尾被害人车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19年11月5日02时许,被害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轿车行至瑞丽市**路**路交叉口时,被刘某驾驶的津******牌轿车故意追尾,事故发生后刘某故意提出报交警处理,程某某因系饮酒驾驶害怕被查处便答应与刘某协商私了,后刘某以修车为由向程某某索要人民币22000元。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云******牌轿车行至瑞丽景成医院侧门时,被孙某某驾驶的渝******牌轿车故意追尾,并导致证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被撞坏,后孙某某联系刘某某到现场处理,王某某因有急事回家便联系证人彭某甲到现场处理,刘某某等人以修车为由向彭某甲索要人民币22000元,该费用实际由王某某支付。刘某某收到钱后通过微信将20000元转账给刘某,通过微信支付给证人赵某某修车费2000元。

2019年12月25日04时许,刘某指使孙某某驾驶云******牌轿车(刘某与瑞丽市悦途汽车租赁行所租赁,刘某某担保)在瑞丽市斯达沃酒店旁路边故意追尾李正豪驾驶的车牌为云******牌轿车,后刘某某赶至现场处理该起事故,刘某某等人与彭某乙商量后决定事后再处理,双方随即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彭某乙(云******牌车辆所有人)再也无法联系上刘某某等人。经鉴定,云******牌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7992.00元。

2019年12月26日05时许,被害人杜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牌轿车在瑞丽市好声音娱乐会所对面倒车时,被孙某某驾驶的豫******牌轿车(刘某指使李某某向瑞丽市成胜租车行所租赁)故意追尾,后刘某联系李某某到现场处理,双方无法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后决定到交警队协商处理,后李某某等人以修车为由向杜某某索要修车费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12月28日03时许,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云******牌轿车行至瑞丽市**街建设银行门口时,被李某某驾驶的津******牌轿车故意追尾,双方协商决定改日处理后便离开现场,后李某某报警称刘某某肇事逃逸。经鉴定,云******轿车损失价格人民币2800.00元。

2019年12月31日01时许,李某某在酒吧门口看到被害人段平富疑似饮酒后驾车离开,李某某当即打电话通知刘某,刘某便指使孙某某驾驶豫******牌轿车,在盈江县**镇**段品富驾驶的云******牌轿车,后孙某某联系刘某,刘某某接到刘某的通知赶至现场处理,刘某某等人以修车由向段品富索要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刘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67000元,被告人孙某某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45000元,刘某某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元,李某某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元,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果

书记员:李学仕、线晓萜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3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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