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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等25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口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镇花园居委会五居民小组,现住皂市**园**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村**组**号,现住**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4********,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居委会**组**号,现住**街**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村**组**号,现住皂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街**号,现住天门市**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村**组**号,现住**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7********,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皂市**村**组**号,现住皂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现住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3********,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天门市汪场镇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小区**排**号,现住**路**排**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中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小区**号,现住**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费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号,现住**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等2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20年3月24日至4月20日、2020年6月4日至6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10日至3月24日、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2020年7月29日至8月12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乡聊”APP上组建以打麻将方式进行赌博的“王者归来”游戏群,同时邀约被告人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魏某某、赵某甲、郭某甲、徐某某、田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赵某乙、张某甲、谢某某、某某甲、李某丙、费某某、某某乙、彭某某、张某乙、万某某、李某丁、吴某某、王某丙作为“王者归来”游戏群管理员,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都分别拉人进群,在“玩呗”APP平台内以“硬晃”、“赖晃”、“跑得快”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博输赢在“王者归来”群内进行结算。群主被告人刘某某在“王者归来”群发布赌博规则,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以帮助赌客开设房间收取房费抽头渔利。至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拉进“王者归来”赌博群进行麻将赌博的玩家共有648人。

1.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魏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5万元。

2.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万元。

3.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某乙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赵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5.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赵某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5000元。

6.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张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5万元。

7.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谢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5万元。

8.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万元。

9.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10.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王某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4000元。

11.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12.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万元。

13.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张某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万元。

14.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万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2.8万元。

15.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某丁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16.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某某甲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17.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万元。

18.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费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4000元。

19.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某某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1.2万元。

20.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吴某某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4万元。

21.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丙向天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投案,退赃人民币3000元。

22、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退赃人民币6.3万元。

23、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退赃人民币2万元。

24、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邓某某退赃人民币10万元。

25、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陶某某退赃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0个、银行卡1张、笔记本电脑1个、软抄笔记本11个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裴某某、游某某、胡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邓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25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骁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皂市**园**号**号,联系电话1387229****

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69737****

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572728****

被告人魏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街**号**室,联系电话1311711****

被告人赵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皂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192****

被告人郭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侯口办事处汇侨大道17号20幢一单元1002室,联系电话1517154****

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村**组**号,联系电话1326054****

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98695****

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47744****

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于本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接官村2组17号,联系电话1560722****

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本市皂市**村**组**号,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17195****

被告人赵某乙取保候审于应城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7585****

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佛子山镇南巷村7组6号,联系电话1347750****

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汪场镇市场路50号,联系电话1592606****

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于本市**路**排**号,联系电话1817195****

被告人李某丙取保候审于本市干驿镇文昌阁小区26号,联系电话1303536****

被告人费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镇**号,联系电话1867289****

被告人某某乙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0722****

被告人彭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59492****

被告人张某乙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5099****

被告人万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463****

被告人李某丁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31711****

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本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2644****

被告人王某丙取保候审于本市侨乡经济开发区接官村2组23号,联系电话13477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5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6.起诉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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