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现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董家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
(1)2019年12月17月至12月27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一人分饰三角,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消除贷款记录及征信记录为由,以收取手续费、打点费为名共计骗取李某乙1065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在有家室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叫刘**、离异,与何某某确定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至被抓获前,刘某某虚构亲戚出车祸、帮何某某消除征信黑名单、打架要赔钱、自己得癌症、母亲去世等理由,使用多个微信分饰多角诈骗何某某138420元。
(3)2020年6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某在有家室的情况下,谎称自己曾用名刘某某、现用名刘**,离异,与李某甲确定男女朋友关系,之后,刘某某虚构打架出事、合作承包生意、出车祸等理由诈骗李某甲101000元。
2、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属实
2019年12月26日,被害人李某乙因支付给刘某某的消除贷款记录手续费系借款所得,想通过网贷借款来偿还朋友,遂找到刘某某想办法。刘某某通过使用微信“霸刀”、“独为伊人醉红尘”、“呐阳光”进行一人分饰三角的方式,对李某乙谎称可以拍摄裸照进行裸贷,在李某乙提交裸照后,谎称下款11000元。因款项并未到账,李某乙提出撤销贷款,赎回照片。刘某某一人分饰多角向李某乙提出裸照需在公司留档,赎回照片要支付50000元。
2020年9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湘潭县被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何某某、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敲诈他人财物五万元,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皓静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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