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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刘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XX区,住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村X区X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0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刘X虚构有一批废旧电缆出售,需交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XX290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2019年8月25日双方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刘X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收到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XX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XX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X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鲍永建

代检察员:王云岭

2020年9月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刘X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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