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路****室,现住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刘某以投资会昌****和**厂为由,诈骗杨某、钟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62.2万元,并把诈骗所得用于支付其他借款人的利息和投资股票、期货,在将款项全部亏空后,于2014年5月,刘某逃离瑞金。其中:
1.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以投资会昌****和**厂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先后向借款共计120万元,每月利息2%。刘某将杨某某的借款用于支付其他借款人的利息和投资股票、期货。截至2014年7月,刘某共支付杨某某本金20万元、利息26万元。
2.2011年至2014年期间,刘某以投资瑞金市****建**厂和在会昌县合伙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先后向钟某某借款共计120万元,每月利息2%-2.5%,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份。刘某投入了10万元到会昌县****项目,该笔资金已退回,其余资金用于支付其他借款人的利息和投资股票、期货。截至2014年7月,刘某共支付钟某某本金20万元,利息40万元左右。
3.2014年4月份,刘某以投资会昌*****和**厂需要资金为由,向刘某某、黄某某夫妇借款20万元,每月利息2%。刘某将刘某某、黄某某夫妇的借款用于支付其他借款人的利息和投资股票、期货。截至2014年7月,刘某共支付刘某某、黄某某夫妇本金3.3万元,利息4000元左右。
4.2014年4月份,刘某以投资****和**厂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向赖某某借款15万元,每月利息2%。刘某将赖某某的借款用于支付其他借款人的利息和投资股票、期货。截至2014年7月,刘某共支付赖某某本金2.5万元,利息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珠、刘某昌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
2019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伍册。
3.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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