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19〕683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小区**号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宿舍借住时,谎称其在该公司工作,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向该公司**借钱共计人民币191737.81元。现涉案财物均未退赔。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8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女,25岁)信任后,以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他人、亲人住院、参加公司展会等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4000元、通过银行转账至其母亲名下人民币50000元、通过网络为其购买机票花费人民币1520元,另其以刷信用卡“养额度”、为公司**、买保险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郭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信用卡交付其使用,后其通过刷卡支出共计人民币107027.81元。
二、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女,34岁)信任后,以买家具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将自己名下银行信用卡交付其使用,后其通过刷卡支出人民币19950元,后无法联系。
三、2019年1月9日至11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甲(男,36岁)信任后,以急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2000元、通过网络为其购买机票花费人民币1240元,后无法联系。
四、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朱某乙(男,27岁)信任后,以机场代购需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6****,后无法联系。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8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郭某某、卢某某、朱某甲、朱某乙陈述;3.证人证言:赵某某二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 兵
代理检察员:苏慧婷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辩护人张淑霞,联系电话186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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