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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刘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11日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百里杜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2020年7月2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与陶某某认识,并谎称自己在海青驾校上班,只需要考科目一就可以拿到驾照,请陶某某帮她宣传。2019年3月17日陶某某介绍了刘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认识,刘某谎称可以不通过考试办理驾驶证,但是需要支付12800元钱,李某某当场通过陶某某的微信将6400元钱转给了刘某。之后刘某又谎称为李某某办理驾驶证并照、向李某某借钱等事由,共计骗取李某某的14090元钱。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退赔李某某14090元钱获得谅解。

2.2018年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董某某办理驾驶证不经过严格考试“软过”和虚构事实借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6070元。

3.2018年冬,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家中老人去世的事实向被害人赵某某借钱,骗取赵某某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刘某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陶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的陈述;5.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31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礼刚

                              检察官助理 张  品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某联系电话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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