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0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南区**路**号**单元**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张某某取得联系,编造其孩子在青岛市儿童医院抢救急需用钱等事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8500元。
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害人王某某取得联系,编造其母发生车祸抢救无效死亡需用钱处理后事等事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477元。
2019年1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使用微信与被害人张某平取得联系,编造其母发生车祸现急需用钱等事由,虚构青岛市立医院夜间收费大夫的身份,骗取张某平人民币55000元。
后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王某某人民币2477元、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急诊病例、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昊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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