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诈骗案)_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公诉刑诉〔202020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民乐县某装修材料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乐县*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民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民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民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肃省民乐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民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刘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租住了穆某某位于民乐县*家属楼*号楼*单元*室的房屋,支付租金28000元,租住期限至2020年4月12日。

2018年底,刘某甲向其朋友杨某某称该租房是其自己的,打算要把房屋卖掉,让杨某某帮忙联系想要买房的人,杨某某居间介绍被害人刘某乙给刘某甲。经协商,刘某甲以35.5万元的价格将租房出售给刘某乙,并承诺于2019年春节前让刘某乙入住。因刘某甲未能及时搬离租房,导致刘某乙不能入住。为取得刘某乙的信任,刘某甲先后两次将房价降至31万元。2019年2月24日,刘某甲与刘某乙正式签订售房协议书,将其租住穆某某的房屋出售,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刘某乙居住。刘某甲先后收取刘某乙的购房款15.5万元,用于挥霍和偿还个人债务。2019年11月16日,穆某某发现出租给刘某甲的房屋被出售,遂告诉刘某乙该房屋系其租给刘某甲的事实。案发后,刘某甲至今未向刘某乙退还15.5万元购房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售房协议书复印件、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取款业务凭单打印件、收条、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个体工商户经济户口;

2.证人穆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其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海

2020317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甘肃省民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2联。

5.民事诉状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