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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银、李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42号 

被告人银,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6********,汉族,小学肄业,****组一组组长,户籍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普,男,195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4********,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地河南省内乡县,住河南省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内乡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 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女, 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4********,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银、刘某普、李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 11月 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内乡县**镇**街南李某涛的农机加油站按要求进行升级改造施工建设。被告人刘某银、刘某普以该农机加油站占用该镇**村五组土地为由,以索要土地补偿金名义,承诺给参与阻拦施工人员每人每天100元费用,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及刘某彩、张某某、杨某某、尚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加油站施工现场,采取静坐、夺取工人施工工具、推搡、辱骂、捞拽施工人员等手段,多次阻拦农机加油站施工,致使加油站工地停止施工长达两个有余,造成该加油站和施工队严重经济损失。后李某涛多次请客吃饭送礼,找人多次协商,被迫向刘某银、刘某普支付现金三万元后,阻拦施工才停止。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涛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银、刘某普、李某某、孙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银、刘某普、李某某、孙某某,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志新 

                                             杨荣泰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刘某银、刘某普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二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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