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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锋、魏某东赌博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633号 

被告人刘某峰,男,19******日出生,河南省**市人,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10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10月22日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东,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于2020年9月2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0年9月28日由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等人在永城市**镇**村刘某玉家,刘某开设赌场中,多次聚众赌博,赌资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程某等人的证言;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以营利为目的积极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判处刘某峰、魏某东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峰、魏某东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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