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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非法拘禁、开设赌场、聚众斗殴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刘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11日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0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绰号“**”,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镇**村委**街**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27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1月9日被泸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刘某、汪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4年六、七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害人张某甲在石林县**泸西县交界地名为***的山上赌场中被严某某发现,严某某告知被告人刘某,要求刘某帮助向张某甲索要债务。刘某随即安排张某丁、李某己去找张某甲,张某丁驾驶云******五菱宏光微型车和李某己一起去找到张某甲后,强制张某甲跟着二人上车。后张某甲被带到石林县**刘某开设的赌场附近,刘某又安排唐某某(另案处理)、闻某某闻某某(未到案)和张某丁一起把张某甲带到泸西县**镇**小区021号唐某某租住的503房进行拘禁。因张某甲找不到钱,张某丁和唐某某对张某甲实施殴打,直到张某甲在电话中向刘某保证凑钱的方法后,刘某授意张某丁后,才让张某甲离开。张某甲被非法拘禁时间达40小时许。

二、开设赌场罪

2014年末至2015年初左右,被告人刘某与王某某(另处)合伙或单独,在泸西县**镇**村附近一处有大烟囱的山上、泸西县**镇***村***附近一处有竹棚的山上、泸西县**镇**村旁水库的山上、石林县***、弥勒市**村等设置场地,提供赌具、桌子、板凳等以“挖豹子”方式组织赌客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时招揽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汪某某与何某某(另处)等人为赌场的骨干成员,赌场内分工明确。其中,陈某某负责管理赌场,发放人员工资、支付赌客费用,抽取“水钱”;李某某负责提供烟、水,联系、接送赌客,放哨;何某某和汪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开车运送赌具,安排放哨人员。放哨人员有张某丁、唐某某、李某己、赵某丙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9人。

三、聚众斗殴罪

2003年8月13日14时许,因债务纠纷,陈某甲妻子李某庚在泸西县中枢镇文化馆门口被李某戊打伤,后李某庚将此事告知陈某甲。当天15时许,陈某甲邀约王某、何某甲后,王某邀约被告人刘某,刘某又邀约张某、王某丙、陈某、熊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杨某某、潘某某、魏某某(已死亡)、王某己(已死亡),何某甲又邀约张某乙、王某庚、何某丁、付某某、李某辛、何某戊、何某己(已死亡)等人在泸西县稽查所集合后前往泸西县**镇**巷何某丙家。因担心李某庚一方前来滋事,李某戊表弟何某庚邀约梁某、段某某、饶某、李某辛、杨某丙、陈某丁、李某壬到何某丙家等候。后陈某甲带领王某、何某甲、刘某、李某庚等人前往何某丙家,敲门进到何某丙家客厅内,李某庚用其所穿高跟鞋将李某戊的头部打伤,后何某庚、李某戊弟弟李某癸冲进厨房拿菜刀对陈某甲一方人员进行追砍,造成李某辛、张某、王某、王某庚等人受伤,因王某被砍伤,刘某、王某、何某甲、张某乙等人部分持械具返回何某丙家,在何某丙家大门外将何某丙、顾某某致伤。经鉴定:何某丙的伤情为重伤;顾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张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辛的伤情为轻伤;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李某戊的伤情为轻微伤;王某庚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卷宗,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调解协议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何某甲、魏某甲、赵某甲、魏某乙、马某甲、岳某某、杨某甲、娄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邵某某、赵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马某乙、陈某甲、魏某丙、何某乙、张某乙、张某甲、赵某丙、田某甲、田某乙、郭某某、王某甲、资某某、杨某乙、陈某乙、冯某某、李某戊、陈某丙、王某乙、张某丙、王某辛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何某丙、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严某某、李某己、张某丁、唐某某、闻某某、王某某、何某某、李某己、张某丁、王某、王某戊、杨某某、陈某甲、何某甲、王某丁、熊某某、张某乙、陈某、张某、王某丙、潘某某、李某庚、王某庚、何某丁、何某戊、付某某、尚某某、何某庚、李某癸、李某壬、段某某、李某辛、饶某、杨某丙、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5.FCM(2003)第141号,FCM(2003)第149号,FCM(2003)第217号鉴定意见;

6.现场辨认笔录,人员辩论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邀约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系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2013年10月3日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南省泸西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泸西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

3.被告人刘某、李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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