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新野县****,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在新野县城郊乡吕庄村西侧白河河道内,利用电瓶等自制打鱼设备在白河河道内电打鱼时被当场查获,打有鱼类等水产品2.95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胡怀先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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