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某非法经营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刘某,男性,汉族,出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1********,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现住:祥云县**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刘银大量收购烟叶,组织相关人员撕片烟,使用自家房屋,并租借同村的刘某某、孔某某的房屋储存烟包,被告人刘某还雇请工人在孔某某家打烟包。被告人刘某驾驶云******车辆从禾甸镇的农户家中拉运了部分烟包通过拖挂车销往外地,部分烟包储存在其家中及其租借的房屋中。2020年6月2日,祥云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分别在祥城镇***村刘某、刘某某、孔某某家中查获了烟叶,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涉案价值共计人民币1423289.00元,具体为:

1、在祥城镇**村**号刘县家中查获手撕片烟共计105包,经称量烟叶净重4941Kg。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批烟叶价格为人民币260892.00元。

2、在祥城镇**村**号孔某某家中查获的为手撕片烟共计224包,经称量烟叶净重10976.8Kg。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批烟叶价格为人民币598732.00元。

3、在祥城镇**村**号刘银家中查获的为初烤烟叶共计356包。经称量烟叶净重16679.2Kg。经祥云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该批烟叶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63665.00元

被告人刘某于2020年6月2日被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祥城镇**村抓获。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还查获了液压打包机1台,板秤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4.被告人刘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银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雪艳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盘。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