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刘柔铁,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4月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勇军,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2020年4月2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30日被广安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柔铁、李某某、彭勇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时许,广安区公安分局根据情报线索在广安市广安区龙路将一辆号牌为川******白色东风轿车查获。经询问,驾驶川******车辆男子自称叫黄某某、副驾驶座男子即本案被告人刘柔铁。经检查:在川******副驾驶车门内侧扶手处发现一荷花牌香烟盒,烟盒内有一淡黄色纸巾包裹的灰白色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物品净重30.05克,后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该物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2020年4月24日,民警持搜查证对刘柔铁位于广安区厚街157号1幢2单元501号住处进行搜查,在该房屋卧室内书桌抽屉内发现7小包自封胶袋封装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该7小包毒品可疑物共净重2.25克,后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该7小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冰毒成分。
同时查明:2020年4月7日13时许,吸毒人员朱某某在广安区新南门高岩豪门锁城附近的公路边从刘柔铁处购买了300元钱约0.3克的冰毒;2020年4月10日11时许,朱某某在广安三中学校外的路边从刘柔铁处购买了350元钱约0.3克的冰毒,2020年4月13日22时许,朱某某在广安区人民路工商银行外的公路边从刘柔铁处购买了300元钱约0.3克冰毒。
2020年4月17日,购毒品人员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叫李某某帮其购买一克冰毒,李某某称需要600元钱。后张某某通过微信将600元钱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收到钱后就联系刘柔铁购买1克冰毒,后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500元转给刘柔铁。刘柔铁收到钱后将放冰毒的位置发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位置发给了张某某,李某某从中赚取100元差价。
2020年4月13日23时30分许,购毒者熊某某打电话问被告人彭勇军找不找得到东西(指冰毒),彭勇军给刘柔铁联系后告知熊某某找得到,熊某某便转了600元给彭勇军。彭勇军因当天喝了很多酒于4月14日凌晨3时许,才到政府大道从刘柔铁处购买了毒品,并当场转了500元给刘柔铁。后彭勇军在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旁的变电站将该购买的毒品原封不动地交给了熊某某,彭勇军从中赚取100元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柔铁、李某某、彭勇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彭勇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柔铁、彭勇军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柔铁、熊勇军因贩卖毒品罪被叛过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海山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刘柔铁、李某某、彭勇军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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