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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栋、茹小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二部刑诉〔2020〕948号

被告人刘栋,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园。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茹小东,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乡**村**组。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栋、茹小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陕西聚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在西安市高新区**座**室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王依伟(已另案处理)聘用业务员通过打电话邀约、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募集资金。其中被告人刘栋、茹小东均系陕西聚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三部经理吉仪朋(已另案处理)下属的业务主管。经鉴定,被告人茹小东在陕西聚鑫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募集资金共计10860000元,涉及报案群众8人,损失共计9558200元;被告人刘栋在陕西聚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募集资金10180000元,涉及报案群众3人,损失共计人民币8576000元。被告人刘栋、茹小东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17日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工商登记资料、报案材料、委托合同、担保合同;

2.证人徐某甲、王某乙、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栋、茹小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栋、茹小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栋、茹小东作为陕西聚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三部的业务主管,明知陕西聚鑫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以签订委托协议和担保协议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栋、茹小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最刑,故建议判处刘栋、茹小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平静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2张,鉴定意见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及《从宽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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