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刘树焕,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25日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7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因涉嫌抢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树焕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于2020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1、被告人刘树焕于2020年2月初的一天凌晨,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林某甲的住家盗窃作案时,因被害人林某甲发觉并起身阻止,遂动手将被害人林某甲推倒在地,并抢走林住家中的一条双喜硬经典香烟(价值人民币100.17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无法追回。
2、被告人刘树焕于2020年3月6日凌晨,骑自行车携带螺丝刀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洪某某的住家盗窃作案时,因被害人洪某某发觉,遂用言语威胁洪某某并对其进行搜身,后抢走被害人洪某某家中的一箱衣服并逃离现场。案发后,赃物无法追回。
3、被告人刘树焕于2020年3月6日凌晨,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家盗窃作案时,因被害人黄某某发觉,遂用言语威胁黄某某并对其进行搜身,后因在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家没有抢到财物遂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
1、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9月20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甲的住家,盗走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的二个手提袋,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2、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11月7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乙的出租屋,盗走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3000元及二个“银元”(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物均无法追回。
3、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11月12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丙的住家,盗走被害人刘某丙家中一台乐华牌液晶电视机(价值人民币82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刘树焕将盗得的电视机丢弃在案发现场附近,后刘某丙发现并取回。
4、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11月12日凌晨,单独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林某乙的住家盗窃作案时,惊醒被害人林某乙,被告人刘树焕因发现被害人林某乙卧病在床无法起身,遂继续在林的住家搜寻财物,后因没有找到财物,遂逃离现场。
5、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11月12日凌晨,单独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刘某丁的住家盗窃作案时,惊醒被害人刘某丁,被告人刘树焕因发现被害人刘某丁卧病在床无法起身,遂继续在刘的住家搜寻得现金人民币27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6、被告人刘树焕于2019年12月13日凌晨,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庄某某的住家,盗走被害人庄某某家中的现金人民币6000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无法追回。
7、被告人刘树焕于2020年2月9日凌晨,骑自行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被害人林某丙的住家,盗走被害人林某丙家中的现金人民币1850元及一部苹果6S手机、一部Ipad mini平板电脑(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案发后,Ipad mini平板电脑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物无法追回。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树焕入户抢劫作案3次,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00.17元,其中1次抢劫未遂;入户盗窃作案7次,盗得赃款物共计人民币24870元,其中1次盗窃未遂。
被告人刘树焕于2020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行车一辆、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丁、郭某某、刘某戊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洪某某、刘某甲等多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树焕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树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焕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及财产权利,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树焕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树焕部分抢劫、盗窃作案,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树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树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东升
检察官助理:李鹏楷
2020年8月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件:
1、被告人刘树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手机1部随案移送;自行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浮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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