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刘树良,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单元**号,捕前住保定市竞秀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7年4月16日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8月30日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树良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被告人刘树良假冒沧州银行保定分行员工,以帮助被害人杨某某办理贷款需要活动经费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后被告人刘树良陆续将该30万元用于个人支出,并不再与被害人杨某某联系。2014年6月,被告人刘树良将一辆灰色尼桑汽车抵给被害人杨某某。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树良未能退还被害人杨某某该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2020年2月19日
附:1.被告人刘树良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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