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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树钿、刘旭才等人寻衅滋事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刘树钿,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号。20182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旭才,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01966********,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片**横**号。2018年2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2********,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镇**村**片**横**号。2018年4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树钿、刘旭才、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旭才、刘树钿,与被害人陆某甲,原为房屋建设工程合作关系,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矛盾。2018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刘旭才、刘树钿,到潮州市湘桥区**街道**村变电站对面章某某厂房门口处,强行拆除被害人陆某甲搭建在该处的竹架,同时被告人刘树钿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同案人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场帮忙。随后,被害人陆某甲到场阻止,并先后二次报警。公安民警两次到场后,均要求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民警离开后,被告人一方不顾民警的批评制止,仍继续强行拆除竹架,被害人陆某甲见状上前阻止,后双方发生肢体碰撞,被告人一伙持木棒等工具,对在场的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进行殴打,致二被害人受伤。尔后,二被害人被送往一八八医院救治。至2018年2月8日晚,被害人陆某乙被发现倒在病房厕所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甲、陆某乙伤情属轻微伤。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刘树钿、刘旭才在接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该所接受调查。

2018年4月12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潮州市公安局凤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的事实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树钿、刘旭才、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树钿、刘旭才、高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介锐

2018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刘树钿、刘旭才、高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共五册;

3、物证随案(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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