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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栩、王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刘栩,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开江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小区***单元****号。2019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71989********,汉族,专科文化,成都市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小区**栋**单元**号。

上述二被告人于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栩、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刘栩、王某某共谋后,来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小区**期**区**栋**单元,二人乘坐电梯来到14楼,观察1403号被害人柏某某、刘某合租房屋无人,由王某某望风,刘栩用随身携带的“T 字型”铁质工具将门锁撬开,二人进入屋内盗走400元现金及黄鹤楼牌香烟若干盒。

被告人刘栩、王某某离开14楼后继续上楼,观察1503号被害人王某某家中无人,二人采取同样的方式进入屋内,盗走黄鹤楼牌香烟若干盒,后离开现场。

案发后,民警将被告人刘栩、王某某挡获,并查获黄鹤楼牌香烟11包,经鉴定均系真品卷烟,价值700余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栩、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栩、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栩、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刘栩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栩、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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