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李卫东,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3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格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住**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5月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次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9年7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卫东、刘格新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刘格新向曾一同服刑的被告人李卫东(因盗窃罪被判刑)提出搞个九成新的摩托车给自己,搞到以后再打电话联系。201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卫东在平江县开发区天岳大道旁科技局宿舍楼下采取撬锁搭线的方式,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湘FQA665的白色铃木牌女式两轮摩托车。盗得摩托车后,被告人李卫东便给刘格新打电话告知此事,经商议,被告人李卫东将该两轮摩托车送到平江县长寿镇,并告知刘格新该车辆系偷来的。被告人刘格新将被告人李卫东带至长寿镇附近的修车店,准备对车子换锁,并交付700元钱给李卫东作为购车款。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色铃木牌女式摩托车价值8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女式摩托车图片四张;
2.刑事判决书、不予收押通知书、涉毒人员收治审批表、机动车证件信息、户籍资料、释放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徐某某、俞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卫东、刘格新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卫东、刘格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格新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再判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综上,依据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建议在10-14个月的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对被告人李卫东定罪量刑,建议在8-12个月的有期徒刑刑罚幅度对被告人刘格新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娇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格新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卫东现羁押在平江县重症违法人员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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