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桂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刘桂兰,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65********,汉族,文盲,无职业,住福鼎市**乡**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桂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刘桂兰以本人为会首,先后召集王某甲、郑某某等人在福鼎市**乡组织多场民间标会。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刘桂兰因无力支付会款,致其组织的多场民间标会相继倒会,造成王某甲、郑某某等9名参会人员共计损失人民币65.7298万元(以下币种同)。损失分别为王某甲56000元、郑某某45800元、王某乙27060元、王某丙81708元、王某丁100000元、黄某某210000元、王某戊65200元、邱某某16130元、钟某某4640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刘桂兰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案发以后,刘桂兰偿还王某甲会钱2.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郑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某、王某戊、邱某某、钟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刘桂兰供述。

4.证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桂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兰组织民间标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钰松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福鼎市**乡**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