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刘桂华,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69********,汉族,中专文化,系鸡西**中心(原鸡西市**处)**队**,户籍地为鸡西市鸡冠区**委**组,住鸡西市鸡冠区**期**号楼。2020年6月11日被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决定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滴道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桂华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由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鸡西市人民检察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3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21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同年9月22日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刘桂华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4年4月,鸡西市**中心**大队**周长武(另案处理)让被告人刘桂华通知财务人员穆某某(另案处理)从其保管的一大队账外资金中取出人民币100,000元,并告诉刘桂华作为奖励发给她和穆某某每人分人民币50,000元。刘桂华回办公室后告知穆某某,穆某某从其保管的账外资金中取出人民币100,000元现金。4月28日,穆某某取完钱后与刘桂华一同到周长武办公室,穆某某将人民币100,000元现金交给周长武,周长武将人民币50,000元现金给了刘桂华,将另外人民币50,000元现金给了穆某某,作为二人奖励。刘桂华、穆某某拿到钱后,按照周长武的安排使用虚假票据平了这笔账外资金的缺口。
2、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桂华为帮助其女儿郑某某完成所在单位**银行揽储任务,刘桂华将其保管的单位公款人民币790,000元转至**银行郑某某的账户内由郑某某办理了储蓄1年(存利宝2.0)的业务。2018年6月4日至7月5日郑某某陆续将人民币404,000元归还给刘桂华,刘桂华将上述款项用于单位支出。2018年7月13日,郑某某取出人民币3,000元现金归还了刘桂华,7月14日郑某某取出人民币2,000元现金归还了刘桂华。8月3日郑某某将人民币195,900元归还刘桂华并转入刘桂华实际控制的刘某甲**银行账户内,将公款人民币185,100元与刘桂华个人的钱款存为3年定期存款。2019年11月刘桂华退休时没有将上述公款人民币386,000元上交单位,被刘桂华据为己有。
3、2019年10月末,被告人刘桂华退休前在与鸡西市**中心**大队**周长武进行汇报时称自己亲属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还保存有鸡西市**中心**大队的公款人民币520,000元,并且一大队承揽的工程结算评审都已经完成,应付的工程款均已付清。周长武告知刘桂华将人民币520,000元公款由她自己留下。刘桂华在交接工作时将人民币520,000元公款进行隐匿并据为己有。
综上,被告人刘桂华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3次侵吞公款合计人民币1,006,000元,刘桂华共获得赃款人民币956,000元,现已全部退缴。
经调查,被告人刘桂华于2020年6月8日被鸡西市纪委监委通知到案接受谈话,6月11日鸡西市滴道区监察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职责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扣押清单、会议记录、银行流水清单、工商银行业务凭证、中国银行转账清单及交易清单、中国银行汇款凭证、七台河农村信用社存取款流水单及存取款凭条、鸡西农村商业银行存取款清单、鸡西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流水清单、鸡西农村商业银行电汇凭证、工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申请书、哈尔滨银行存取款清单、哈尔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哈尔滨银行银行卡转账凭证、农业银行存取款清单、营业执照;
2、证人贾某某、刘某乙、谷某某、于某某、张某某、侯某某、魏某某、郭某某、杨某某、穆某某、郑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桂华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周长武的供述。
(二)挪用公款罪
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桂华为帮助其女儿郑某某完成所在单位**银行揽储任务,刘桂华将自己保管的单位公款人民币790,000元转至**银行郑某某的账户内由郑某某办理了储蓄1年(存利宝2.0)的业务。2018年6月4日至7月5日郑某某陆续将人民币404,000元归还给刘桂华,刘桂华将上述款项用于单位支出。2018年7月13日,郑某某将人民币3,000元现金归还给刘桂华保管。2018年7月14日,郑某某将人民币2,000元现金归还给刘桂华保管。2018年8月3日,郑某某向刘桂华实际控制的刘桂英**银行账户内归还人民币195,900元。上述被挪用的公款人民币604,900元公款归还刘桂华保管后,刘桂华并未将挪用公款产生的利息款人民币3,367元归还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转账清单、交易清单、汇款凭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流水单及存取款凭条、工商银行往来账凭证、个人转账汇款申请书、哈尔滨银行存取款清单及个人业务凭证、棚户区改造材料、营业执照;
2、证人郑某某、张某某、武某某、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刘桂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桂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且部分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桂华实施的部分贪污犯罪为共同犯罪,刘桂华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行处罚。被告人刘桂华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处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建辉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桂华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卷宗26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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