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桂喜,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桂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桂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石某某家中,在东屋梳妆台内盗窃现金800元。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江苏省邳州市**镇**村,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衣服内盗窃现金800元。
3.2019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聂某某家中,在堂屋抽屉内盗窃红包内现金500元。
4.2019年9月中旬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郭某某家中,在西耳屋一女士手提包内盗窃现金200元。
5.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沈某某家中,未盗窃到物品。
6.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组,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在堂屋卧室内盗窃现金1600元。
7.2019年9月20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家中,在堂屋内盗窃现金3300元,金戒指一枚,经邳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166元。
8.2019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甲家,在右耳屋内盗窃现金1000元。
9.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乙家,在东屋床头及衣柜内盗窃现金200元,袁大头银元一块,经邳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袁大头银元价值人民366元。
10.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吕某丙家,未盗得物品。
11.2019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焦某某家中,在西过道屋床上裤兜内盗窃现金400元。
12.2019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庄,以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汪某某家中,在东屋箱子上及衣柜内盗窃现金400元。
13.2019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姚某某家中,在东屋床头柜及隔墙后盗窃现金1000元整,黄金项链一串、金镶玉一块,经邳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70元,该被盗金镶玉因质地等认证困难,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14.2019年10月16日下午,被告人刘桂喜至邳州市**镇**村,以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庄某某家中,在一楼卧室衣柜内盗窃现金935元,蘇烟(软金砂)两条零一包,小贡品4条,软中华一包,硬盒大贡品一包,经邳州市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被盗香烟总价值人民币1630元。
被告人刘桂喜盗窃总价值18167元人民币。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桂喜被邳州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邳州市公安局调取的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发破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王某某、聂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刘桂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桂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桂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桂喜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庆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桂喜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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