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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桂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刘桂珠,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51********,汉族,大专文化,**退休干部,住宁德市蕉城区**路**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桂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月至2012年5月,被告人刘桂珠以民间互助会的形式,先后发起人民币1000元(币种,下同)上标、1000元下标、2000元下标的互助会各1场,吸收黄某某、陈某某、陈某乙等会员共计226人次入会。2014年,被告人刘桂珠因无力返还会款,导致上述3场互助会相继倒会,共计吸收公众资金1508.0275万元,造成报案的8名会员直接经济损失共计92.3612万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刘桂珠在福建省闽侯县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会款计算表、会单、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桂珠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桂珠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健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审核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桂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珠违反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秩序,以民间互助会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天佺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桂珠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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