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刘桐驾驶川E*****号轿车从护国往纳溪方向行驶,行驶至纳溪区国道321线1793Km+850m处时将行人吴某某撞倒,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桐未停车施救而是驾驶车辆逃离现场。经认定,刘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被告人刘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向被害人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预付款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刘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现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永忠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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