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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检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049号

被告人刘检,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镇**街**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6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检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检多次冒充浦发银行信用卡业务员,趁假装办卡之机,在东莞市盗窃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16日上午,刘检来到东莞市**大厦**座1705被害人杨某某的家,在假装办理过程中,趁杨某某不注意,盗走杨某某的中信银行卡。当天,刘检持该张信用卡到附近**超市**店,通过套现方式,盗刷卡上25000元。2月17日16时许,刘检通过在办卡过程中盗取的杨某某信用卡个人信息,在东莞市**百货店套现了杨某某光大银行信用卡的1万元,交通银行信用卡的1万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2.2018年11 月1 日17时许,刘检来到东莞市**镇**村**小组**楼**房被害人李某甲的出租屋。在假装办卡过程中,刘检通过李某甲支付宝申请一笔1500元的贷款到李某甲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1 月2 日,刘检在士多店,利用其在办卡过程中获取李某甲的银行卡信息,通过套现方式,盗刷李某甲支付宝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内1500元,中信银行信用卡内500元。

3.2019年1 月11 日,刘检到东莞市**镇**社区**路**园**巷**号**被害人陈某甲的宿舍,在假装为陈某甲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陈的银行卡信息,并趁机把被害人交通银行卡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盗走,后在附近便利店,刷卡套现75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4.2018年6 月16 日,刘检到**镇**有限公司对面被害人欧某某的宿舍,在假装为欧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欧某某的其他银行卡信息,后刷卡消费290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5.2018年7月24日,刘检到东莞**镇**路**公司**楼**办公室,在假装为被害人江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江某某的招商、民生、平安、中信银行卡信息,后刷卡消费255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6.2018年11月16日,刘检到东莞**村**巷**号**加工店,在假装为被害人陈某乙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私自利用陈某乙的手机通过微信微粒贷贷款1万元,并将该笔款项转走。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7.2019年1月29日,刘检到东莞市**镇**路**号,在假装为被害人林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林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并盗走林某某的一张信用卡,后盗刷消费5166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8.2019年1月24日,刘检到东莞**镇**路**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假装为被害人樊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樊某某的平安银行卡信息,后刷卡消费357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9.2019年1月24日,刘检到东莞市**镇**村**家私店内,在假装为被害人曾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曾某某的平安银行卡信息,并盗走曾某某的信用卡,后刷卡消费3642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0.2018年8月20日,刘检到东莞市**镇**厂后面路段,在假装为被害人李某乙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李某乙的招商银行卡、工商银行卡信息,后刷卡消费1287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1.2018年8月26日,刘检到东莞市**镇**社区**光学厂对面路段,在假装为被害人田某甲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田某甲的银行卡信息,后刷卡消费2987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2.2018年8月3日,刘检到东莞市**镇**村**街**号路段,在假装为被害人黎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黎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后盗刷消费40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3.2018年11月7日,刘检到东莞市**镇**路村**服饰宿舍,在假装为被害人郭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郭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后盗刷消费70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4.2018年8月10日,刘检到惠州市**县**街道**门口,在假装为被害人石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石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并盗刷消费6921.22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5.2018年9月22日,刘检到东莞市**镇**广场附近,在假装为被害人李某丙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李某丙的银行卡信息,并盗刷消费11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6.2018年12月20日,刘检到东莞市**镇**厂**公寓,在假装为被害人罗某某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罗某某的银行卡信息,并盗刷消费440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17.2018年8月17日,刘检到东莞市**镇**村**超市附近,在假装为被害人田某乙办理浦发银行信用卡的过程中,获取田某乙的银行卡信息,并盗刷消费5400元。破案后,涉案财物未缴回。

2019年02月25日,公安民警经过侦查在东莞常平将刘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信用卡;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田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检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检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又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 锋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检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3册(光盘33张)和检察卷1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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