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森抢劫、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刘森,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被告人刘森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抢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森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4月至2020年6月间,被告人刘森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先后实施盗窃4次,窃得香烟、人民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96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森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软中华香烟1条、硬中华香烟2条、芙蓉王香烟4条和人民币6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980元。

2.2020年4、5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刘森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幢**单元**室,窃得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森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小区,将该小区192-8金琦凌便利店卷帘门强行拉开后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软中华香烟3条、硬中华香烟2条和人民币12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20元。

4.2020年6月25日深夜,被告人刘森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小区,将该小区192-8金琦凌便利店窗户撬开后进入店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南京十二钗香烟1条、苏烟(红杉树)1条、芙蓉王香烟1条、红南京香烟2条、南京煊赫门香烟2条、软中华香烟3包、硬中华香烟7包、黄金叶(天叶)香烟5包、黄金叶(天香细支)香烟5包、苏烟(软金砂)2包和人民币300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63元。

被告人刘森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森工商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森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7.陈某某提供的顺园新村192-8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抢劫

2020年7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森携带一把水果刀至本市新北区薛家镇顺园新村小区,翻窗进入该小区**幢**单元**室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李某某发现,被告人刘森遂持水果刀刺伤被害人李某某面部等部位,后将软中华香烟4包和硬中华香烟2包抢走并逃离现场。经估价,被抢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34元。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之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森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抢劫事实。案发后,赃物软中华香烟4包和硬中华香烟1.5包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门诊病历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森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调取的橄榄城201幢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部分系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森入户实施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森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森因抢劫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盗窃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如实供述自己的抢劫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森对盗窃罪、抢劫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民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刘森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