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66号
被告人刘楚民,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片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楚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上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4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楚民伙同同案人刘某甲(已判刑),冒用他人名义、虚构公司经营地址,注册成立广州市**贸易有限公司等空壳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刘楚民伙同刘某甲在没有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经统计,上述期间内,刘楚民伙同刘某甲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人民币20037634.94元,税额合计人民币3406398.06元。
2016年7月14日,公安机关在本市白云区**路**号**商务中心**室查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章、印鉴等物。
2019年9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刘楚民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发票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曾某某、罗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楚民及同案人刘某甲的供述;
5.司法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楚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楚民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三册、光盘资料三张及《司法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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