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刘欢,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1********,**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住满洲里市**街**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拉尔公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26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件受理后,本院将此案移送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将此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刘欢在**公司任**期间,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公司在电视、广告及网络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进行利诱性宣传的影响力,通过向社会众多的不特定群众以推介会、发放传单等方式推销**公司的**财富、亿宝贷(也称幸福钱庄)、**宝等线上理财产品,以及政信通、鑫月盈、鑫季丰等线下理财产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债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与151名投资人签署《出借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协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吸收资金数额:28,865,071.00元,被告人刘欢个人违法所得(工资及提成):322,042.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电脑、打印机等物品;2.书证:(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户籍证明;(3)到案经过;(4)**公司投资人名单明细表;(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6)**公司业务团队花名册;(7)**公司营业执照;(8)报案人姓名及联系方式;(9)劳动合同;(10)房屋租赁合同;(11)企业档案登记资料等;(12)报案材料、报案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电子银行流水、债权转让协议等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杜某某、侯某某、嵇某某、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甲某、刘某某、陈某某等80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欢、周某某、田某某、高某乙、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扣押物品清单;7.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明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在一定期限内许以高息回报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8,865,071.00元,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涛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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