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44号
被告人刘欢,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暂住西安市未央区**街**村**号,农民。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由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嫌疑人刘欢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刘欢在西安市凤城四路的理发店打工时结识吉子拉且(另案处理),后二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贩卖毒品。2017年11月17日,吉子拉且准备带刘欢回其四川老家看望生病的父亲,因害怕其在未央区汉城街办樊寨村的加工毒品出租房被人发现,二人便趁夜色将加工毒品的工具及药片、毒品等搬至西杨善村53号的出租房,后于次日凌晨二人乘火车离开西安。11月28日,吉子拉且以照顾生病的父亲为由让刘欢先行回到西安加工毒品,并告诉刘欢加工好毒品后自己会让人去取。次日11时20分许,刘欢在按照吉子拉且的安排添加药品和毒品比例并加工毒品成品八块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查获毒品的净重1403.28克,并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交表、指定管辖函、侦破及抓获经过等;2.物证:手机、千斤顶压块机、搅拌粉碎机等(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现场检查、提取、封存毒品的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8.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欢为了贩卖而加工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对被告人刘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刚
代检察员:赵 锦
2018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刘欢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