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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欣诈骗案)_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刘欣,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5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江夏区**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4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欣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6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8月17日至8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自2019年1月29日至2月12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30日,自2018年11月15日至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起,被告人刘欣虚构自己有能力获取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等事由,骗取谭某某、许某某、侯某某、杜某某、倪某某、陈某甲、秦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某某某、余某某、李某某、董某甲、徐某某等人支付的购房款及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088.0001万元,并将上述款项以高买低卖精品烟酒、个人消费等方式予以肆意处置、挥霍,导致资金至今无法归还。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起,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谭某某人民币共计199万元。

2、2017年5月起,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许某某人民币共计47万元。

3、2017年5月起,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侯某某人民币共计43万元。

4、2017年6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杜某某人民币共计47万元。

5、2017年7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光谷之星购房指标的事由,骗取倪某某人民币共计120.0001万元。

6、2017年9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陈某甲人民币共计60万元。

7、2017年9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秦某某、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22万元。

8、2017年9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范某某人民币共计30万元。

9、2017年9月起,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某某某人民币共计140万元。

10、2017年9月起,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余某某人民币共计146万元。

11、2017年10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

12、2017年10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董某甲人民币共计64万元。

13、2017年10月,刘欣虚构自己可以获取本市洪山区卓刀泉街城中村还建房指标的事由,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欣被熊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刘欣银行卡3张,查封其位于本市江夏区**园二期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材料、伪造的还建房屋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某、余某某、某某某、董某甲、秦某某、陈某甲、范某某、徐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等陈述;3.证人汪某某、张某某、熊某甲、董某乙、叶某某、金某某、陈某乙、熊某乙等证言;4. 财务司法审计报告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讯问光盘;6.被告人刘欣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88.000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爱民

                                  2019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刘欣现羁押于武汉市安康医院。

2、案卷5册、光盘4张、财务司法审计报告书1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冻结、查封财物凭证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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