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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正瑞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543号

被告人刘正瑞,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5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因私设电网围猎,于2015年8月3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瑞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刘正瑞与谢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携带电击捕猎机等工具前往涟源市枫坪镇分水坳村捕猎野猪,三人共同商量后定在分水坳村谢某甲屋后的大坟山上架设电网捕猎野猪。由于当天下雨,无法架设电网,在征得谢某甲的同意后,谢某某等人遂将捕猎用的工具存放在谢某甲家。

2016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正瑞与谢某某、梁某某在大坟山和斗笠山镇建设村地段的山上私自架设电网捕猎野猪,谢某某、梁某某、刘正瑞等三人轮流在谢某甲家值守捕猎机。2016年1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害人谢某乙前往**镇吴某甲家打豆腐,途径谢某甲屋后的大坟山时被谢某某等人私自架设的电网电击致死。经鉴定,谢某乙符合电流损伤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正瑞与谢某乙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正瑞一次性赔偿谢某乙的家属人民币148000元,谢某乙的家属出具了谅解书。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刘正瑞在娄星区长青街汽车站出口位置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体检表、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梁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刘正瑞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瑞私自架设电网危害公共安全,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正瑞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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