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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正良盗窃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刘正良,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组。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年8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 被告人刘正良至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金茶路菜市外,用手将被害人杜某某放在外套外包的一部OPPO牌手机盗走,走到在一旁准备搭乘摩托车逃离时,被民警挡获。经鉴定,被盗的OPPO牌RenoZ(PCDM10)型手机6G+256G价值人民币1700元,该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认罪认罚相关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刘正良的刑事责任。刘正良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正良现被羁押在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相关材料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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