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刘正超,别名“刘闯”,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3********,汉族,初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刘正超曾因赌博,于2016年1月被原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开设赌场,于2018年4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强,别名“二明”,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2********,汉族,高中,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张强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27日被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个月,2014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正超、张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5日、2019年6月30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2019年7月3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2019年8月31日将案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8 月至11 月8 日期间,被告人刘正超伙同张强,以营利为目的,招募刘某甲(另案处理)、王某甲(另案处理)、王某乙(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四人负责布置赌场及站岗望风;招募司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丙(另案处理)、刘某乙(另案处理)、杨某甲(另案处理)、刘某丙(另案处理)、毛某某(另案处理)、郝某某(另案处理)七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及抽头打水;招募于某甲(另案处理)、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戊(另案处理)四人负责驾驶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及赌场工作人员;招募杨某乙(另案处理)、干某某(另案处理)、刘某丁(另案处理)、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负责洗牌码牌;在位于淮阴区王家营街道杨庄村、凌桥乡、三树镇境内的多处荒地上,搭建以铁架帐篷为场所的流动赌场,通过王某己、于某乙等多名中间人联系淮阴区、泗阳县的吴某某等六十余名赌博人员,以牌九为赌博工具,设置银灰色意见箱为水箱,采取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打水渔利至少660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其中于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5600 元;宋某某非法获利1500 元;王某丁非法获利6750 元;王某戊非法获利2050元;刘某乙非法获利500 元,王某丙非法获利4000 元;司某某非法获利1000 元;刘某甲非法获利10000元;王某甲非法获利2600 元;王某乙非法获利6000 元;周某某非法获利1800 元;王某己非法获利1500 元;郝某某非法获利2500 元;刘某丙非法获利1500 元;杨某甲非法获利700 元;毛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张强非法获利2000元;刘正超非法获利5000元。杨某乙在赌场中洗牌码牌吃喜非法获利至少8000元;干某某在赌场中洗牌码牌吃喜非法获利至少8000元。
另查明,2018 年11 月9 日至11 月23 日期间,被告人张强伙同干某某、刘某丙,招募王某庚(另案处理)驾驶车辆接迭参赌人员,召集四十余名赌博人员,在位于淮阴区凌桥乡境内的多次荒地上开设赌场,以牌九为工具,采取推牌九的形式进行可 赌博,从中抽头打水渔利至少10600 元,其中司某某非法获利2600元;刘某丙获利1000元。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刘正超、张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砍刀等物证(照片);
2.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甲、于某甲、司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正超、张强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收集的现场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超、张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超、张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强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正超、张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任欢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正超、张强现均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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