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向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刘正超,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41988********,汉族,小学文化,鹤岗市向阳区**火锅店服务生。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小区**栋**单元**室。2009年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8年6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解除取保候审,于同日被鹤岗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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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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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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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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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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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2020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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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2020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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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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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刘正超在本市向阳区烧烤城**KTV三楼走廊内与被害人郭某某(男,36岁)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正超手持啤酒瓶击打郭某某头面部致其面部裂伤。经鹤岗市公安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鉴定:郭某某面部裂伤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属十级残。 经侦查,被告人刘正超于2020年1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刘正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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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被告人刘正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超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正超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正超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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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对被告人量刑:有期徒刑1年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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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魏娜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刘正超现羁押于绥滨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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