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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武,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

上述两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武、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5日至4月24日)。在刘武辩护律师刁海彦、曾某某辩护律师文风男的见证下对被告人刘武、曾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刘武、曾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刘武在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微信号分别为PR2909****、leiki280****、yyt26-****的微信和QQ号为709119****的QQ接收需要删除的企业或个人在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网站的法律诉讼、开庭公告、裁判文书等风险信息和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等网站的负面信息的业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经查,被告人刘武先后为李某某、周某某、贺某某及微信号yangyg4225****、微信号FendMrli***、微信号wxid_68yzrwy22****、微信号lov6rx****、微信号phoix_****、微信号hezan62080****、微信号STCI45053****、微信号w1384678****、微信号Abby-5200****、微信号zhongs312833****、微信号wcs219****、微信号wdl832****、微信号xiaojaixin****、微信号Yanza816****、微信号wei_xin****、微信号BisQ77****等客户有偿提供删除网络信息服务,合共收费人民币(下同)421000元,非法获利约10万元。被告人刘武在接到相关业务后通过微信号分别为PR-****、PR2019****、leikesas****的微信将需要处理的网络信息转发给下家处理,并支付下家一定的费用。

被告人曾某某是刘武的下家之一。2019年9月份至12月份,曾某某在未取得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号分别是zengxu****、yxpp****的微信号从刘武处接收需要删除的企业或个人在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等网站的风险信息和百度知道、百度贴吧等网站的负面信息。经查,曾某某先后为刘武处理了李某某、贺某某等客户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负面网络信息,合共收到刘武转账32150元。

另外,曾某某还通过微信接收微信号dengguanmin****、微信号n9c9h7c2****、微信号liupeng51****、微信号kuin****、微信号hulianwangguwe****、微信号taoyi_****等客户的删除网络信息的业务并收费,合共收费135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刘武、曾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武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武、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武、曾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刘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5650元(若曾某某在一审宣判前退出违法所得并主动缴交罚金,可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燕怡

2020年5月22

                                      

附件:

1.被告人刘武、曾某某现被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八册;

3.电子证据光盘两张、U盘一个,审讯录像光盘一张、抓捕录像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4.扣押刘武作案工具黑色苹果手机一台(IMEI码35669608032****、手机号码1530741****)、黑色苹果手机一台(IMEI码35209207835****、手机号码1770733****)、一台黑色华为手机(手机号码1713731****)、黑色联想电脑主机一台;扣押曾雪贵作案工具黑色IPHONE7手机一台(IMEI码35583408309****)、一台黑色OPPO R11S手机(IMEI码86768103080****、86768103080****)、GRATE WALL牌电脑主机一台,暂存于鹤山市公安局,建议依法没收;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辩护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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