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刘殿满(曾用名:刘二十弟,人称:刘二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犯诈骗罪,2013年12月9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2017年10月26日被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7月22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殿满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殿满在博白县城区人民中路073号“黄记花雕鸡”饭店处吃饭期间,与该饭店老板黄某某相识,其谎称自己与黄某某同姓,叫“二哥”,在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班,骗取黄某某信任。2020年7月15日至22日间,被告人刘殿满以其可以帮忙处理黄某某老婆被人打伤一事,骗取黄某某人民币73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2019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殿满在博白县宝中宝KTV喝酒时与陈某某相识,谎称自己叫“李二哥”,在博白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上班,骗取陈某某的信任。2019年5月间,被告人刘殿满谎称其可以帮忙安排陈某某进公安局做辅警为名,骗取陈某某8800元。
3、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刘殿满在博白县县城一化妆品店与高某某相识,谎称自己叫“李二哥”,在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班,骗取高某某信任。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刘殿满谎称其亲戚重病急需用钱为名,骗取高某某5500元。
4、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殿满经高某某介绍与李某某相识,谎称自己叫“李二哥”,在博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上班,骗取李某某信任。2020年4月间,被告人刘殿满谎称其可以帮忙追回工程款为名,骗取李某某237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刘殿满已退还被害人黄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黄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殿满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信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殿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翚丽芬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殿满现羁押在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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