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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毅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刘毅,男,公民身份号码630104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住本市城西区******1999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2004年8月28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毅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刘毅在本市城西区中华巷14号院门口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将无人售货机的玻璃用砖头敲碎后盗窃成人用品充气娃娃1个。经认定,被盗“贝尔”牌充气娃娃价值280元。

2.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毅在本市城西区中华巷14号院门口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将无人售货机的玻璃用砖头敲碎后盗窃成人用品充气娃娃1个。经认定,被盗“贝尔”牌硅胶实体充气娃娃价值260元。

    3.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刘毅在本市城西区兴胜巷“泡泡”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用石头将店内无人售货机的玻璃敲碎后盗窃成人用品充气娃娃1个。经认定,被盗的“久爱”牌充气娃娃价值198元。

2020年3月6日民警在巡逻时因被告人刘毅形迹可疑,对其现场盘查,被告人刘毅主动交代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材料、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秦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毅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毅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检察官助理:刘敏馨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毅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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